5.壓實建設全過程責任。各部門要督導建設單位在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應向相關單位明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并組織實施。設計單位應按照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設計,編制綠色建筑設計說明或專篇;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機構應按照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施工圖審查,在審查報告中應有按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提出的審查意見,涉及變更綠色建筑等級的,應重新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示項目綠色建筑等級及主要技術措施;檢測機構對檢測中發現的不符合設計或技術標準要求的項目,應及時上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理單位應當對綠色建筑施工過程進行嚴格監理;建設單位在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單位開展竣工驗收時,應認真查驗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綠色建筑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推進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和驗收結果實時納入信息化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6.探索綠色住宅使用者監督機制。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并將住宅的綠色建筑等級、綠色性能相關指標納入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明確質量保修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開展綠色住宅購房人驗房試點,引導購房人做好驗房工作。鼓勵保險公司為綠色建筑提供工程質量保險,逐步完善工程質量保證和保修機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廣東銀保監局配合)
7.加強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強化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對綠色建筑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主體責任,加強綠色建筑物業管理,保障綠色建筑運行滿足要求;推廣用能系統的智能管理,加強綠色建筑運行數據收集統計,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和能效測評制度,為科學、高效監管綠色建筑運行提供依據;對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執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對能耗水平進行評估和調適。支持地級以上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嚴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先行開展建筑后評估試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依職責分別牽頭,省能源局配合)
(三)提高綠色建筑質量品質。
8.發展星級綠色建筑。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要結合本地實際,在一定區域內建設二星級及以上高等級綠色建筑。打造一批高等級的綠色建筑集聚區,促進綠色住區、社區、城區的建設,推動綠色建筑高等級、規模化發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能源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