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對后評估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條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權人,應當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的建筑能耗、建筑水耗、空氣質量、聲環境等主要指標按相關要求上報信息系統。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項目、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大型公共建筑項目的所有權人,在建筑或者小區公共空間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筑標識,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其他綠色建筑所有權人在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相關專營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對綠色建筑相關設施設備進行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確保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未對建筑物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盡到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責任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的,應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2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三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的,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標識授予部門撤銷其綠色建筑標識、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認定,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要求執行。
上級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或者認定的綠色建筑申報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信息系統中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主要技術指標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