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可以組織開展綠色建筑預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本辦法第三條中的相應標準要求;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三)符合國家和地方綠色建筑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當在信息系統中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主要技術指標信息,在線提交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
(二)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三)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前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綠色建筑等級符合性評估報告;
(四)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五)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六)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第十四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5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查結果。形式審查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補充的材料,受理日期自申報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 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相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通過資料核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審查項目綠色建筑性能,確定綠色建筑等級。
第十六條 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建筑面積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在公示期內提出的意見必須核實情況并處理異議。
第十七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并授予證書。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對相關情況進行公布。
第十九條 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開展綠色建筑后評估工作,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當申報綠色建筑標識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并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重點開展綠色建筑后評估工作。經后評估認為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項目,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提出整改意見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