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我省綠色建筑標識申報等相關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標識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筑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條 新建民用建筑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執行,工業建筑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按照《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 50878)執行;既有建筑改造項目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按照《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執行。
第四條 綠色建筑標識授予范圍為本市符合綠色建筑星級標準的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
第五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到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第六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制度;認定一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并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推進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相關工作;建立深圳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并與廣東省綠色建筑信息平臺建立共享機制。
第七條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項目、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大型公共建筑項目,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以下統稱申報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相應星級的綠色建筑標識。鼓勵其他建筑項目的申報單位,積極申報綠色建筑標識。
申報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建筑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后2年內申報,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建筑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后3年內申報。
第八條 不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由申報單位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第九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章 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程序
第十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應當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需經申報、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