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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六十四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六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惠州市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協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惠州市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協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六十六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社會組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六十七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日常運作經費列支,按上年度日常運作經費的一定比例支持黨組織開展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監事會領導。
第六十九條 本會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并聽取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的意見。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七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