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3〕49號),為做好我省2016年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現制定工作計劃如下:
一、重點工作任務
(一)完善政策和技術標準體系
研究推進綠色建設省級條例立法工作,印發廣東省“十三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發布實施《廣東省綠色建筑設計標準》(新編)和《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修訂)。研究完善財政支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政策,鼓勵各地制訂實施綠色建筑容積率獎勵政策,支持各地在設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條件時明確綠色建筑比例。完善綠色建筑評價制度,逐步推進綠色建筑標識實施第三方評價,推動綠色設計、綠色施工、綠色建材在工程建設領域的廣泛應用。
(二)實施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計劃
嚴格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鞏固設計、竣工驗收階段建筑節能標準執行率達到100%的工作成果,進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在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節能監管機制,重點加強縣區一級建筑節能監管,提升建筑節能實施水平。研究更高要求的建筑節能標準,推進基于能源、水資源消耗等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繼續推動珠海、河源、梅州等地的規劃用地用電指標約束性試點工作,強化建筑節能源頭把關。
(三)全面發展綠色建筑
加強綠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大力發展運行階段綠色建筑。全省年度新增綠色建筑面積3600萬平方米以上(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綠色建筑年度發展計劃見附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廣州、深圳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7個城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筑面積比例不低于90%,其他地級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筑面積比例不低于75%。在新城新區、城市更新改造、綠色生態城區等集中連片發展區域中,鼓勵規模化發展綠色建筑。規范綠色建筑認定管理,繼續推動地級以上市組織實施一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指導各地根據當地實際,積極開展超低能耗綠色建筑試點示范。
(四)深入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