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組織研究國內外先進的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技術, 開展技術交流,組織技術培訓,提升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技術水平;
(四)推廣應用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培育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技術產品市場;
(五)制定并監督執行惠州市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市場公約,規范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六)開展技術咨詢,包括建筑節能工程示范(試點)技術指導與服務、節能建筑評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和推薦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領域名優產品等;
(七)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含電子出版物、網站),加強信息交流,宣傳國家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的方針、政策。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或建筑節能管理人員。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相關證照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