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單位存在不良信用行為
3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申報指南》要求,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主管部門停止后續資金撥付、追回全部專項資金及孳息,并將企業違法信息移交有關部門進一步處理,且3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而采用事中支持方式的項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主管部門停止后續資金撥付;未按績效目標開展實施,且實施結果與績效目標存在嚴重偏差的,主管部門停止后續資金撥付、追回全部專項資金及孳息,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將相關企業不良信用報信用主管部門,3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來源: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