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嚴格規范碳排放核查。完善重點行業核查技術規范,明確核查要點和要求,規范核查流程。推動審定核查機構嚴格遵循客觀獨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專業嚴謹的原則,對碳排放進行全面核實查證,確保審定、核查結果的準確性和可信度。對碳排放報告持續保持高質量的重點排放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核查。
??(十二)加強碳排放數據質量全過程監管。壓實重點排放單位履行碳排放核算與報告的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建立健全碳排放數據質量內部管理制度。地方生態環境、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碳排放數據日常監督管理,綜合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物聯網等技術,提升監管水平。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
??(十三)加強技術服務機構監管。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核查機構實施認證機構資質管理,明確準入條件、行為規范和退出機制。加強碳排放相關檢驗檢測機構管理,建立違規機構清出機制。積極培育咨詢服務、檢驗檢測、審定核查等技術服務業,定期開展評估,促進第三方技術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打造更多國際性專業服務機構。推動技術服務機構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十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點排放單位、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技術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等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公開排放、履約、交易、質押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碳市場相關數據部門共享機制。依法加強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和金融機構信用監督管理。
?六、加強組織實施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好本意見貫徹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強化對碳市場建設運行的政策支持,加強對重點排放單位的監督管理,扎實做好本地區重點排放單位配額發放、配額清繳、數據質量管理等工作。生態環境部要加強碳市場建設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跟蹤評估,系統推進任務落地落實。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和監管指導,形成工作合力。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十六)強化政策法規支撐。研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碳市場建設提供法律支撐。開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相關立法研究。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長效機制,依法開展相關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加大對碳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聯合打擊力度。完善裁判規則體系,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履行碳市場行政監管職責。加強全國碳市場與綠電、綠證等市場化機制的政策協同、制度銜接。制定全國碳市場注冊登記和交易收費規則。完善全國碳市場資金清算機制,提高資金清算效率。降低碳市場制度性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