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積極發展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
??(四)加快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建設。建立科學完備的方法學體系,針對可持續發展效益顯著、社會期待高、社會和生態效益兼具的重點領域加快方法學開發,有效服務社會自主減排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強化自愿減排項目開發、審定、實施及減排量核查等全鏈條管理。項目業主、審定與核查機構要恪守誠信原則,嚴格落實承諾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全國碳減排資源統籌管理,規范各類自愿減排交易活動。
??(五)積極推動核證自愿減排量應用。倡導推動黨政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等在綠色供應鏈管理、開展大型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綠色低碳生活等方面,積極使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各級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要發揮表率作用。完善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規則,提高國際認可度,積極服務有關行業企業國際履約和產品碳中和。
?四、著力提升碳市場活力
??(六)豐富交易產品。穩慎推進金融機構探索開發與碳排放權和核證自愿減排量相關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溫室氣體減排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碳質押、碳回購等政策制度,規范開展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活動,拓展企業碳資產管理渠道。以全國碳市場為主體建立完善碳定價機制,充分利用全國碳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為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提供有效的價格信號。
??(七)擴展交易主體。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規范開展碳質押融資業務,穩妥推進符合要求的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適時引入其他非履約主體。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逐步引入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參與交易。
??(八)加強市場交易監管。規范重大政策信息發布,完善市場交易風險預防預警及處置程序,開展全國碳市場價格跟蹤評估,推動形成合理交易價格。加強交易行為監管,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操縱市場等行為。建立重點排放單位履約風險評估預警和管理制度,防范履約風險。加強對碳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做好金融服務,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五、全面加強碳市場能力建設
??(九)完善管理體制和支撐體系。建立健全與全國碳市場發展階段相適應、有利于加強統一監督管理、權責清晰、運行高效的管理體系。加強全國碳市場管理能力建設。推動建設全鏈條、數字化、智能化的全國碳市場管理系統、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強化服務功能,保障數據安全。
??(十)加強碳排放核算與報告管理。健全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結合全國碳市場建設,加快修訂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與報告指南,條件成熟后轉化為國家標準。實施碳排放核算分類管理,完善基于排放因子法的核算體系,探索開展基于自動監測的碳排放核算。加強碳排放關鍵計量器具配備、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檢定或校準,制定計量技術規范,開展碳排放計量審查。實施重點排放單位關鍵參數月度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