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第十四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
??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條?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六條?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并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